很多民營企業家視企業為己出,認為企業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財產,沒有企業法人財產獨立性的意識。因此,生活中出現家、企財產混同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杭州婚姻家事律師認為,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需要有邊界感。否則,一旦企業出現困難,如果“有限責任”被擊穿,否認公司人格,企業家多年積累的家庭財產也可能會被連帶牽涉用于還債,家庭財富失去了保障。
實務中,存在以下情況,企業家可能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用股東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資產
公司股東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股東會認為應收款項進公司賬戶或者進自己的賬戶是一樣的,或者出于避稅的目的,會直接將本應匯入公司賬戶的錢直接匯入股東個人賬戶,并且沒有記入公司賬務。如果公司債權人能證明公司款項匯入股東個人賬戶,法院會認定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賬務發生混同,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個人任意支配公司資金
有些股東認為公司的錢就是個人的錢,于是股東個人或家庭需要購置不動產、車輛或者償還債務時接使用公司的資金,也不會記進公司賬務。這些行為就是股東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資產,從而體現公司人格不能獨立于股東的事實,最終使股東個人與公司一起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三、股東直接占有屬于公司的財產
如果股東直接將公司的財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并由個人或者家庭直接占有、使用,也會造成公司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導致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一旦提供證據證明股東發生以上情況,可以要求股東作為共同被告,和公司一起就債務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公司人格否認之訴的認定需要法院嚴格審查把控。一旦認定公司人格否認,股東的的債務風險會大大增加,直接影響股東個人財產以及家庭財產。
若夫妻一方作為民營企業家,另一方需要資產保護,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律師進行規避家庭財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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